最近,我们报道了有关
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取消数量限制”的新闻,
(资料图片)
其中,相关政策将
“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
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引发了网友诸多讨论。
(
此前报道
)
究竟何为“生育登记”?与“户口登记”有何不同?此举是否是在鼓励“未婚生育”?多个省市相继出台类似措施或公开征求意见有何意义?记者采访了上海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卫义律师与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桂芳芳律师。
“生育登记”是一项历史延续
所谓“生育登记”,其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公民)基本信息(含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子女信息(含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的现存子女)等,是一项与生育相关的法律行为。吴卫义律师介绍到,“生育登记”主要是针对即将生育或已生育子女信息的登记情况,将生育情况向政府部门做基本备案,原则上发生在怀孕之后、生产之前,但也有生育之后补登记的情形。
“‘生育登记’并不是一个新名词,某种程度上是对历史政策的一项延续。”吴卫义律师表示。过去,我们国家基于对经济、民生等综合考虑,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生孩子需要申请“计划生育服务证”后获得合法生育的条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员结构变化,我国逐步放开了生育方面的政策,各地行政机关针对生育的相关管理也随之改变,许多地方逐步取消了“准生证”。
“现如今,‘生育登记’延续了过去‘准生证’的一些管理职能,赋予了生育人生育子女的合法性,但更多的是基本信息的记载功能,不对生育本身做过多评价,相比较而言管理力度减弱。” 但是趋弱并不意味着消失,吴卫义律师指出,如果不进行生育登记,随着相应政策的完备,对孩子合法身份的取得、妇女生育权益的保障等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生育登记”与“户口登记”有何区别?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桂芳芳律师介绍,生育登记并不意味着给孩子“上户口”,而是指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服务等待遇。吴卫义律师也表示,户口落户是生育子女本身的户籍办理,生育登记是生育人生育合法性的认可,户籍登记需要考察生育登记是否完成,生育登记会影响落户的办理。
“生育登记”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修改中,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从“夫妻”到“公民”,取消了对于身份要求,不少网友产生疑问,这是否是对“未婚生育”的倡导?
吴卫义律师认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生育是人的一项自然属性,国家管理赋予了计划生育的要求,现如今随着法律赋予民众更多权利的回归,生育与结婚之间的关系变弱了,本身是人权得到保障的表现,不应理解为倒退。”桂芳芳律师同样表示,国家法律政策虽不鼓励“未婚先孕”,但是否结婚则属于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国家无权干涉,也不应赋予歧视性规定。
吴卫义律师指出,纵观《婚姻法》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都不断强调“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同权”。他认为,各地针对“生育登记”相关政策的颁布与法律所赋予的权益保障是相配套的,符合法律的精神与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是我国法律的一贯规定。”桂芳芳律师说道,“孩子是无辜的,不应当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除了更好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之余,取消结婚限制的要求也更好地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桂芳芳律师介绍,在现实生活中,普通人认为的“侵犯生育自由”,更多是指用人单位限制女职工怀孕、丈夫强迫妻子生育等“婚内”情形,往往忽视了未婚女性生育的权利。
“生育自由是不分已婚未婚的,并非是说没有这条规定,未婚先孕就不会发生,相反,如果没有这条规定,可能会造成那些因为意外情况而未婚先孕的女性陷入求助无门的状态中。”桂芳芳律师建议,应当依靠建立更多的配套、干预措施,对民众进行合理的预防和教育,并确保怀孕和生育子女的女性能够获得一个安全和支持性的环境。
见习记者 | 张旭凡
编辑 |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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